一、最佳證據規則的基本內涵
最佳證據規則是司法實踐中在收集、審查、采信證據時必須遵循的原則之一,是指為證明書面文件、錄音錄像或照片等文書中的內容時,當事人應當提供文件內容的原始證據的一種訴訟證明規則。該規則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提供原始文書的內容的目的是為了證明案件事實;
2、當事人應當提供原始文書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
3、原始文書應當優先于復制件提出,但不否定復制件的提供與證明;
4、載體形式不僅限于書面文件,還包括錄像、相片等其他呈現文字符號的載體形式;
5、法官應當采納原始文書內容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法定情形下也可采用非原始文書證據形式。
二、最佳證據規則的適用
按照法學理論界的通說,最佳證據規則適用于書證,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優于復制件,因而是“最佳證據”。隨著復制技術、計算機技術等現代科技的不斷發展,這一原則也發生了一些變通,在法律規定的一些例外情況下,復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最高法院《解釋》第53條規定:“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復印件。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內容的照片、錄像,這表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所規定的最佳證據規則不僅適用于書證,而且適用于物證。
那么何為原本或原件呢?所謂文書或記錄的“原本”,就是指文書或記錄本身,或任何其復制品,其主張者或提出者,主張以復制品與文書或記錄本身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相片原本包括了相片底片或任何由底片衍生的復制品。如果是儲存于電腦或類似的設備中的資料之中,任何以可視形式或準確顯示該資料本身的產品形式,即為原本。
最佳證據規則,適用于書證。是現代英美法系國家中關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項重要證據規則。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內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為證據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提出文件內容的原始證據。”
最后希望大家可以對此方面有詳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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