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期限最多37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公安30天,檢察院7天。
二、偵查應該7個月結束(超過七個月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基本2個月,如果案件復雜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交通不便、團伙、流竄、取證困難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27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三、審查起訴不超過6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138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要求公安機關退回補充偵查不得超過兩次,時間不得多于5個月。
四、一審9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168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7條,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法釋〔2000〕29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五、二審4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196條,基本期限為1個半月,重大復雜可延長一個月;法釋〔2000〕29號可再延長兩個月。
六、發回重審5個月,一審2個半月,二審2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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