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清算組的主要職責是什么
1、接管破產企業。包括對破產企業人、財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產企業印章、財務帳冊和憑證、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2、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
3、負責接收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清償的債務或交付的財產。
4、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
5、對破產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6、對破產債權進行清理,審核債權人申報的債權。
7、對破產企業對外債權進行清理,并依法追討破產企業對外債權及外在財產。
8、根據需要,要求債權人會議主席或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
9、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討論后報請法院批準執行。
10、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通過清算組由該財產的權利人取回。
11、在清償有財產擔保的債務后,收回破產企業的擔保物。
12、對破產企業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程序終結的期間,其進行的1、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3、對于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5、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清算組有權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
13、于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提請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14、破產程序終結后,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二、破產管理人和清算組的區別
1、機構成立時間不同。清算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破產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時。
2、機構功能不同。清算組僅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破產管理人不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還關注破產重整與和解等程序功能。
3、組成成員不同。清算組的組成人員必須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機構人員;破產管理人的組成人員可以是1人,且以社會中介機構的人員為主。
4、成員工作報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組工作人員的工作是無償的,他們沒有權利要求支付報酬;破產管理人有權要求支付報酬。
5、法律責任承擔不同。清算組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一般僅承擔被解任的責任,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破產管理人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在宣告破產之后,往往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申請,有些時候可能是設立破產管理人,但有些時候卻是設立的清算組。雖然二者在職能上面有一定的相似,但實際在五個方面還是有差異,就包括成立的時間、功能、成員、工作報酬以及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其實都是不一樣的 。
公司清算組成員要求是哪些人?
公司破產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怎么辦?
公司法清算組備案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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