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圍上的權限劃分。立案管轄所要解決的是哪類刑事案件應當由公安司法機關中的哪一個機關立案受理的問題。具體地講,也就是確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經過偵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審判;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立案管轄主要是根據下列因素劃分的:其一,公安司法機關的性質與訴訟職能。我國公、檢、法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訴訟主體,但由于各自的性質和訴訟職能不同,劃分管轄必須與之相適應。其二,刑事案件的性質、案情的輕重、復雜程度等。這些情況也是劃分管轄的重要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立案管轄范圍,作了概括性的規定。[1]
為了便于在實際工作中應用執行這一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對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轄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二、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絕大多數刑事案件。
法律的除外規定是指:
1.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2.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由此可見,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這些案件由其他特定的機關行使偵查權外,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肩負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安全的職責,并具有同犯罪做斗爭的豐富經驗和必要的專門偵查手段。因此,法律把絕大多數需要偵查的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是與公安機關的性質、職能和辦案條件相適應的;同時,也是完全符合同犯罪做斗爭的需要的。
另外;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贓車流入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
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負責該車乘務的乘警隊所屬鐵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依照我國刑法第93條的規定,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從上述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檢察院直接自行偵查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類犯罪案件:
1.貪污賄賂犯罪。這類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8章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案,賄賂案,挪用救災、搶險等款物案,挪用公款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隱瞞不報境外存款案等,以及其他章節中明確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8章貪污賄賂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根據刑法分則第9章的有關規定,這類犯罪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案,泄露國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徇私舞弊案,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案等。另外,刑法分則第4章第248條規定的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由人民檢察院管轄。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刑訊逼供案、報復陷害案、非法搜查案、暴力取證案以及破壞選舉案等。
除上述三類犯罪案件外,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還規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對此應理解為是人民檢察院以立案偵查的方式,加強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個案監督。對于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活動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只有當出現極個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確實不宜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須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管轄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才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司法實踐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規定,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的上述規定應屬于檢察機關直接受案方面的彈性規定,但必須在具體執行中嚴格掌握,不宜做任意擴大解釋。
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上述刑事案件,其犯罪主體限于國家工作人員,而且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犯罪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的犯罪。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是否遵守法律負有特殊的監督責任。所以,法律規定這些與國家工作人員職務有關的犯罪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是同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及其法定職責相適應的。
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不通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直接立案和審判。這類刑事案件,在刑事訴訟中稱為自訴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這一規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只限于自訴案件。所謂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三類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在我國刑事訴訟中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訴,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解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共有四種:即刑法分則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公然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條規定的侵占他人財物案。這四種案件,犯罪情節輕微,案情都比較簡單,不需要偵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實,所以適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需特別說明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8條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不需要進行專門調查和采取有關強制性措施即可查清案件事實的案件。這是對原刑事訴訟法關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所謂“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規定的修改,有利于防止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相互推諉而使被害人告狀無門的現象發生。這類刑事案件主要包括:(1)故意傷害案(輕傷);(2)重婚案;(3)遺棄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等。
這類案件不僅案情比較輕微,而且事實明顯,被告人明確,被害人有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不需要動用偵查機關的力量去偵查,只需采用一般的調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實,所以也適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無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的規定,這類案件從性質上說原屬于公訴案件范圍,若成為自訴案件,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被害人有足夠證據證明;二是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經作出書面決定的。這類刑事案件的范圍很廣,既包括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立案偵查或撤銷的案件,也包括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公安、檢察機關立案管轄工作的制約,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告狀難”的問題。
上述由被害人起訴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有無證據證明,是否屬于輕微刑事案件,應由人民法院根據立案標準予以確認,并可以進行調解(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規定的案件除外),這樣既可以簡化訴訟程序,避免訴訟的拖延,減輕群眾的訟累,又有利于案件的解決和處理。
在我國,明確刑事案件的管轄具有重要意義,第一,能夠體現公、檢、法三機關在受理刑事案件各施其職、分工合作的精神,防止互相推諉,從而確保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第二,可以防止人民群眾告狀無門現象的發生,避免和減少移送環節,方便訴訟參與人參加刑事訴訟,提高訴訟效率。如果你有法律咨詢,請咨詢律霸網刑事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什么是假釋?假釋的條件是什么?假釋的考驗期多長
2021-02-26注冊公司手續是怎樣的
2021-01-20交通事故需要賠償哪些費用
2021-02-07殘疾賠償金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1-02-11打架沒有傷情鑒定能處理嗎
2021-01-21房產解押需要什么材料
2020-11-10離職后公司扣工服折舊費違法嗎
2021-02-16超市顧客摔傷保潔公司賠償是怎樣的
2021-03-01學生補課導致猝死是誰的責任
2021-03-19集體土地入市交易規則是什么
2021-02-05把房產贈與給孩子算財產轉移嗎
2021-01-01何為房地產估價
2020-11-20員工學歷造假企業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2021-03-02競業限制幾個月可以解除
2021-01-31勞務合同的定義是什么
2021-01-29用人單位能否隨意調崗
2021-02-01意外險的計算公式
2021-03-19保險公司是否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得賠償主體
2021-03-03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變更資本金要提交書面報告嗎
2021-01-17100萬三者險撞死人賠多少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