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直接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有哪些情形
1)醫療機構舉證不能,如病歷丟失,被證明病歷虛假(病例部分造假的僅僅部分無效),超過舉證期限不舉證等;
2)醫療機構對重要的醫療風險不履行告知義務;患者復印病歷的時候,一定要嚴格檢查在醫院所有簽字的東西都要復印,律師要嚴格審查,這個方面經常是律師進攻的最后絕招。
3)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非法行醫,如無上級醫師指導的實習醫師獨立診治病人造成損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藥品或醫療器械;
5)醫療過錯非常明顯的,如超藥典劑量用藥造成損害后果的,應當做藥物過敏實驗而未做的,護理人員打錯針或發錯藥的,開錯手術部位的等;
6)其他。
《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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