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管轄權與國家的主權豁免具體是怎樣的
1、國家的管轄權
概念:國家根據自己內部的法律,自主的對的人,物和時間驚醒管理和處置,并排除其他國家和組織的非法干澀。具體說,分為以下情況。
理論上國家的管轄權分為:
一、域外管轄和域內管轄
二、對人管轄,對物管轄,對事的管轄
三、立法管轄,司法管轄,行政管轄
四、屬域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普遍管轄
A.屬地管轄權。以領土為對象對領土及資源管轄;以領土為范圍,對領土內人、物、事管轄
B.屬人管轄權。包括船舶、航空器、航天器等獲得國籍的特定物
C.保護性管轄權。
兩個條件:
①外國人在領土外行為所侵害的是該國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構成該國刑法規定之罪行或規定應處一定刑罰以上的罪行。
②該行為根據行為地法律同樣構成應處刑罰的管轄權。
兩種方式:
①行為人進入該受害國境內被依法拘捕和管轄。
②通過國家間對行為人的引渡實現受害國的管轄權。
D.普遍性管轄權。戰爭罪、破壞和平罪、違反人道罪、海盜罪補充,還包括:滅絕種族,販賣毒品,種族隔離,實施酷刑,劫持航空期等犯罪。
2、管轄權的沖突和解決
A.國內立法中采用多種管轄權相互配合制定沖突適用規則
B.通過多邊國際公約劃定締約國之間某此管轄權或協調管轄權沖突,包括確立有關國家專屬管轄權。
C.通過有關國家間的協商調整。
國家主權豁免
A.國家主權豁免:?國家的行為及其財產或免受他國管轄,“包括他國的司法,行政,立法管轄的豁免。”通常的豁免是指司法意義上的豁免。
B.國家豁免權放棄。國家可以資源地就其某中行為或者不行為接受外國法院的管轄,對其中的某個方面或者某種行為,接受外國法院的管轄。放棄的方式有:
1、書面文件表示放棄
2、積極行為表示放棄。如國家參加訴訟等。
3、執行豁免的放棄,也需要國家做出“明示放棄”的意識表示,限制豁免從事商業行為本身不意味著豁免權的放棄。對管轄豁免的放棄不意味著對執行豁免的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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