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和管轄恒定原則是什么意思
管轄恒定的原則是指法院對某個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因素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受影響。
管轄恒定的意義:保持訴訟的安定性。訴訟的不安定性必然導致當事人的訟累和司法資源不必要的耗費。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只要認為受理訴訟的法院或將其訴訟案件移送受理的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時候,就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學術界主要有三種定義:
一,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
二,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和主張;
三,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這些定義爭議的焦點在于對其主體、客體范圍的界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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