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侵權責任的責任承擔包括哪些
一、行政責任
1、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人員的行政處分
(1)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2)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未在規定時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人員的行政處分
(3)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鑒定的;
(4)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的;
(5)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2、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政處分
(1)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2)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3)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4)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5)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6)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7)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
(8)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9)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10)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二、民事責任原則
1、醫療事故賠償數額應當與具體案件的醫療事故等級相適應的原則;
2、醫療事故賠償數額,應當與醫療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相適應的原則;
3、應客觀考慮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三、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
1、醫療事故罪的概念是指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過失造成是指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就診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2、醫療事故罪的特征
(1)醫療事故罪犯罪構成由刑法加以規定;
(2)醫療事故罪犯罪構成是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
(3)醫療事故罪犯罪構成是由說明社會危害性的要素組合而成。
3、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責任
(1)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醫務人員的處罰,《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照刑法關于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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