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申訴提供證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收集證據,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關當事人實施當庭調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或檢測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法定鑒定或者檢測部門鑒定。對于難以鑒定或者檢測的,經營者應當提供無過錯的證據;不能提供無過錯證據的,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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