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撤銷權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債權轉讓撤銷權需要注意:一、債權轉讓合同對債務人的生效要件;二、債權轉讓債權人是否通知債務人;三、債權轉讓時效;四、債權轉讓的限制條件。對于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又有相對效力說與絕對效力說之爭議。如,依請求權說和折衷說(以日本判例理論為例),債務人與受益人侵害債權行為僅在債權保全的限度內、并在作為撤銷權訴訟當事人的債權人與受益人相對的關系上歸于無效,此即為撤銷權的相對效力:在對人的方面,僅限于撤銷權訴訟債權人和受益人,并不及于債務人;在對財產方面,僅在保全債權的限度內。絕對效力說是指撤銷權不僅限于債權人和受益人,還及于債務人;且撤銷的財產不僅限于債權。
二、債權轉讓中撤銷權的行使問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撤銷權存在對人的絕對效力及對財產的相對效力的認識。在債權轉讓后,撤銷權的行使即涉及四方當事人的利益。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原合同債權人與受讓人)基于債權轉讓享有雙方合同權利,但對原合同行使請求權及因行使請求權過程中享有其他向債務人主張的權利,自通知債務人時享有。
具體而言,若債權轉讓合同生效但對債務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提起訴訟、申請執行、行使撤銷權等的適格主體為原合同的債權人。如原合同的債權人在債權轉讓合同生效后怠于行使通知義務妨礙了受讓人權利的行使,造成時效利益喪失的損失,轉讓人(通知義務人)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具體到債權轉讓中撤銷權的行使,因我國合同法撤銷權的性質及對效力上的絕對性,結合債權轉讓的立法例。債權轉讓的受讓人自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時可行使撤銷權。因撤銷權的行使法律另規定了除斥期間,債權轉讓過程中的主張權利并不能引起除斥期間的變動。所以,只有在原合同的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才能使受讓人提起的撤銷權訴訟符合法定期間的要求。
綜上所述,債權轉讓撤銷權需要注意一共有四個方面,包括轉讓合同對債權人的生效條件、轉讓時效、轉讓的限制條件和轉讓時是否有通知到債務人等。債權轉讓撤銷權的行使在我國合同法上也有明確規定,因此債權人在行使債權轉讓撤銷權是應按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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