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該設身處地的去想象到別人把一些貴重物品不小心丟失的那種心情吧,雖然說現在的人出門身上現金可能攜帶的比較少,但是身份證,駕駛證,包括一些其他非常重要的證明材料一旦丟失的話是非常的麻煩的。其實也有很多三觀都特別正的市民撿到這些遺失物也想要返還給當事人,但當下可能就沒有想清楚在我國拾得遺失物應當怎么處理?
一、在我國拾得遺失物應當怎么處理?
1、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自拾得遺失物/漂流物之日起二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等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漂流物,知道所有權人等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3、遺失物漂流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根據物在一定期限內是否有所有人,可以把物分為有主物與無主物。一般情況下,遺失物漂流物不屬于無主物,而是有主物,只是由于所有人的不慎導致物與其暫時分離。遺失物漂流物在具備一定條件時可以轉化為無主物,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是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之一。
二、什么是遺失物?
遺失物指非基于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占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于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于物的占有,不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所有人喪失對于物的占有的情況,則有種種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種原因遺失;還有其他的情況,例如直接占有人將物遺丟失,對于間接占有人即所有人來講,是為遺失物。再如,無行為能力的所有人將物拋棄,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權的拋棄。但是所有人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慮,將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隱秘的場所,這時所有人并沒有喪失對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遺失物,如果因年長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則為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三、拾得人的義務有哪些?
1、報告義務: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后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保管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返還義務:遺失物權利人享有遺失物返還請求權,拾得人應當返還遺失物給權利人。
四、拾得遺失物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我國《物權法》在《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的基礎上,對拾得遺失物的規則稍作改進,于第109~11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我們撿到任何屬于別人的東西的情況下第一時間就是反還給前來尋找的當事人,如果自己并不方便的話可以把直接撿到的物品交給公安部門。公安部門到時候就會發布招領公告的,如果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沒有人來認領的話,那該物品實際上就歸國家所有了。
遺失物品管理的基本原則
遺失物遺忘物埋藏物的區別
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會有什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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