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在民間借貸中其實是經常出現的,于是很多人在借錢給別人的時候都會慎重考慮,如果決定要出借的話,那么也會要求雙方之間簽訂相應的書面協議,以此來保障自身利益。但如果遇到債務人死亡的情況,可能債權人就覺得比較尷尬了,這樣的情況也不清楚自己借出去的錢是否還能要回來。那么一般債務人死亡的話該怎么辦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原告起訴時,在訴狀中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處理。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民事權利能力是成為民事主體的前提條件。債務人死亡后,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原告起訴時將數個繼承人中一部分列為被告的處理。
人民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規定,通知享有繼承權的其他繼承人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在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的一切財產權利至遺產分割前這段時間內均歸繼承人共同共有。我國繼承法對此雖無明文規定,但從我國國情出發,我國財產繼承存在著分割前的共同共有階段,共同共有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各共同共有人應參加訴訟。審查主體時,只有遺產未分割,應通知各繼承人停止分割。我國繼承法沒有詳細規定債務清償的時間問題,但是根據繼承法的原則精神,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余,對剩余的遺產在繼承人中間進行分割。這樣可避免遺產分割后,在債權人有數人時,哪個債權人的債權由哪個繼承人負責清償的難題,也可以避免因繼承人生活困難,其繼承得來的遺產處理掉,難以估價,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
(三)原告起訴時,遺產分割結束,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按其繼承份額由各繼承人按比例清償,法院應通知所有參加分割遺產的繼承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四)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處理。
按一般的民法原理講,它的生效時間應溯及到繼承開始時,放棄繼承的內容既包括放棄遺產的繼承,又包括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從繼承開始時到遺產分割結束與放棄繼承者無關,也就談不上負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法院不應追加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參加訴訟。
雖然借貸關系中一方主體消滅了,但并不代表債務關系也是會同時消滅的。此時債務人肯定還有一定的遺產,那么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就債務人的遺產先清償自己的債。如果此時遺產已經被繼承人分割的話,則也是可以要求繼承人在自己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債務責任。
債權轉讓是否必須在起訴前告知債務人
反擔保人責任有哪些?反擔保人擔責后可追償債務人嗎?
反擔保人能不能要求債務人再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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