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護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在于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實現司法公正。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法通過使用刑罰來抑制犯罪,以此來達到保護人民的目的。在懲罰犯罪的同時,刑事訴訟的另一個也是最重要的目的是保障人權。現代法治國家都很重視刑事訴訟的程序性的價值,只有從程序上實現價值,才能真正實現刑事訴訟價值,也才能真正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因此必須對公權力加以必要的監督和限制,防止公權力的濫用。實現刑事訴訟的內在核心價值就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因此必須通過公正的法律和嚴格按照司法程序的設置來制約國家公權力的濫用,從而真正實現人權的保障。
完善我國犯罪嫌疑人人權保障制度
(一)完善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
賦予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辯護的權利。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以前的立法都沒有明確律師的辯護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只有把偵查階段律師的訴訟身份作為主體地位,才能最大限度的發揮律師的積極作用,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侵犯行為大多發生在偵查訊問之中,所以必須賦予律師在偵查階段中充分的辯護權,如訊問時的在場權、秘密會見權、參與調查取證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進一步擴大律師在偵查活動中的權利,這樣才能有效地防止刑訊逼供的發生,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權。
(二)加強監督,完善權力制約機制
當前,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仍然是著重國家的公權力,而看輕公民權利。在立法司法中賦予了國家機關充分的權力,更多地考慮了司法機關工作的可行性,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也可以自主決定的有關刑事追訴方面的事項,整個司法系統缺乏必要的制約和限制。因此筆者認為,應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設立專門的檢察監督機構,通過對公安機關還有檢察院系統的專門有效的監督,來很好的限制和制約公權力的權力,督促公權力按照法定的程序來進行司法偵查,更加高效準確的執行司法活動。
(三)在偵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審查機制
司法審查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偵查機關濫用偵查權,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因此,建立由法院為主導的司法審查的機制是很必要的。在我國目前的偵查、起訴、審判三機關分工負責、相互負責相互制約的偵查模式下,在審前程序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為司法機關的行為違反了法定的訴訟程序,只能向偵查或起訴機關自身提出,而由于審查主體同時是被違反法定程序的被告,因此很難期望其得出公正的審查結果。“要改變這一狀況,就必須建立起針對審前程序的司法審查制度,規定法院有權介入審前程序,有權對偵查或起訴的機關涉嫌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對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護,我國的制度還在逐漸完善。在懲罰犯罪的同時,刑事訴訟的另一個也是最重要的目的是保障人權。對公權力加以必要的監督和限制,也是實現人權保障的途徑之一。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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