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輕傷不起訴可以嗎
輕傷達到了刑法評價的范圍,一般會起訴。但被害人不是起訴的主體,如果是公訴案件,被害人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也會起訴。
二、被害人對不起訴不服怎么辦
被害人認為公安、檢察機關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不立案、不起訴的,可行使以下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規定,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予以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5條的規定,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三、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限制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請同一名律師;
(二)律師在偵查階段不得查閱案卷材料;
(三)律師不得教唆、幫助犯罪嫌疑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及其他干擾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行為;
(四)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會見犯罪嫌疑人申請表》,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
(五)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翻譯人員,應當經公安機關準許;
(六)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七)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時,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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