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舉報投訴:對于舉報投訴的來信或者上級部門及其他部門交辦、轉送的來信統一由投訴處理人員拆封、登記;對于上訪的投訴人或咨詢人員,先填寫《投訴舉報登記表》或《咨詢登記表》。如果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體投訴的,應當推選代表1至5名,并填寫《委托書》,所有人員均在委托書中簽名。接待人員對于投訴人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訴人補正;對于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投訴,告知投訴人向有關部門反映;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于勞動監察機構管轄的投訴,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機構提出。
二、審查受理或立案登記:對于舉報投訴信件,在拆封、登記時予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在收到信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上訪投訴,在接到投訴文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對于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投訴,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投訴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三、分流:接待人員根據舉報投訴反映的情況,對案件進行歸類,并作相應的分流處理:
1、屬舉報類案件(如拖欠工資、未辦用工手續、未簽勞動合同、超時加班加點、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收取押金、非法使用童工、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工特殊勞動保護權益等),填寫《群眾來信來訪處理表》并報批受理后由勞動監察大隊查處。
2、屬勞動爭議類案件(如因工資支付爭議、勞動合同爭議、離職或辭退或除名或開除爭議、工傷待遇爭議以及因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違約金發生爭議等),可以進行行政調解。若事實不清或無法調解或當事人不愿調解的,告知投訴人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
3、屬于綜合類案件(既有勞動爭議,又有違法舉報),分別按爭議類和舉報類案件處理方式進行處理。
4、屬咨詢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性質的,依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講解或答復當事人或者引導其向相關業務經辦機構咨詢。
四、調查處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的調查,從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案件調查完成后根據事實和法律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者責令改正的決定。
五、跟蹤答復:接待人員對直接調解處理的案件及時答復當事人;對需要答復的分流案件,及時跟蹤處理結果,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當事人。
六、結案歸檔:舉報投訴接待人員對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案件整理歸檔,并輸入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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