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是處于平等對抗地位、有糾紛的雙方向處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訴其糾紛,并請求裁判方解決其糾紛的活動。
1、審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2、審查執行案件的申請,決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對刑事訴訟案件進行立案登記;對上訴案件、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4、審理不服下級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案件;
5、審查申訴、申請再審,符合受理條件的,立卷審查,并決定是否再審立案;
6、對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進行立案登記和發出裁定;
7、負責應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8、受理當事人或外國法院、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其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及其執行的立案;
9、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進行訴前財產、訴前證據保全及訴前調解;
10、依法處理下級法院的管轄權爭議案件;
11、對下級法院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訴案件,指定下級法院受理;
12、核算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辦理緩、減、免交訴訟費的審批手續;
13、對本院各類案件進行排期開庭,并對審限進行跟蹤、催辦和督辦,定期向院領導與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14、辦理上級機關和本院領導交辦案件的登記、編號、審查、程序上的處理和督辦,并通報結果;
15、處理來信來訪,解答法律咨詢,做好老上訪戶工作;
16、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立案工作。
17、做好書記員的管理工作。
18、組織開展重點案件、重信重訪案件的排查和化解矛盾工作,并組織開展下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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