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拾到人家丟失的物件,這時有許多人會經不過拾到的物件的誘惑,可能會生出把遺失物據為己有的心理。那么,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拾到他人的遺失物后特別是一些貴重物品,作為遺失物拾得人的義務有那些呢?今天,就讓我們一起談論一下吧!
一、拾得遺失物的法律效果編輯
我國《物權法》在《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的基礎上,對拾得遺失物的規則稍作改進,于第109~11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1]
二、關于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三、
(1)報告義務: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后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保管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返還義務:遺失物權利人享有遺失物返還請求權,拾得人應當返還遺失物給權利人。
綜上所述,遺失物拾得人的義務有哪些呢?遺失物拾得人的義務有把遺失物送入到有關的機關并且協助公安機關找到遺失物主人的義務,在沒有找到遺失者或是把遺失物送到公安機關的時候有替他人保管的義務。在找到了遺失物主人的時候,拾得者有把遺失物還給遺失物主人的義務。
遺失物品管理的基本原則
關于遺失物的問題的法律規定
遺失物與遺忘物處理方法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農村征地補償是怎么樣的
2021-02-10贍養協議能按遺矚算嗎
2020-12-15外商投資包括哪些情形
2021-03-18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
2021-01-01婚約有法律效力嗎,怎么保護結婚自主權
2021-02-25集資房什么時候可以提取公積金貸款
2021-02-07勞動調解組織有哪些,勞動調解協議有強制力嗎
2020-12-08試用期想離職公司不肯怎么辦
2021-02-27公司提高崗位任務量導致員工考核不過,后又調崗降薪怎么辦
2020-12-29現金價值的概念是什么
2020-12-24詳解相互保險公司的優劣勢
2020-12-01保險合同要如何變更
2021-01-09小額人身保險的金額是多少
2021-01-31在被保險人同意的視角下談贈與人身保險合同
2021-02-27本案中保險合同的效力問題
2020-12-03推進保險業 依法攻陷消費者心理陰影
2020-11-16“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能否作為保險合同終結的依據
2021-03-07司機在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險公司是否應理賠?
2020-11-19保險合同的訂立原則具體有哪些
2021-03-07保險合同的訂立必須要投保人親自簽字蓋章才生效嗎
20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