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偵是否會通知本人
一般不會通知,但是當事人可以向承辦案件的負責人進行詢問。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diào)查、補充證據(jù)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相關知識:關于檢察院補充偵查的規(guī)定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jié),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后,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xié)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jié)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nèi)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shù)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jīng)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于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quán)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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