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生活中會遇到這樣的困惑,比如說我在地下挖到的東西屬于誰的,根據國家的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一切的文物,出土物都是屬于國家的,沒有人認領的無主物也是屬于國家的,那么地下埋藏物屬于國家的嗎?下面律霸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埋藏物
所有權屬已無從查考的有價之物。狹義指埋藏于土地中的不能證明其所有權的物。廣義則不論藏于何處,只要是它藏于動產或不動產中,并不知其所有人的,都為埋藏物。
須為有特別價值的貴重物品,但現今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家的民法,對埋藏物并不以貴重物品為限。前蘇聯民法規定,須以貴重物品為必要。并將寶石、珍珠、金銀、貨幣、貴金屬、蘇聯和外國的通貨視為貴重物品。中國民法對此未明確規定,一般指被發現的地下之物和金銀財寶等有價之物。
具備條件
(1)一般為動產。
(2)須有埋藏事實,以不易被他人從外部發現為必要。
(3)埋藏物是有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無主物。
關于其所有權的確定,各國立法主要采取三種方式
二、地下埋藏物所有權
(1)由發現者取得所有權;或在他人土地內發現埋藏物的,其所有權的一半屬于發現人,一半屬于土地所有人。法國、德國、日本民法即采此規定。
(2)歸發現地點的土地或動產所有人所有,發現人有請求相當報酬的權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規定。
(3)歸國家所有,國家對發現者給予獎勵。中國和前蘇聯均采此規定。發現埋藏物是事實行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可為發現人。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征集、購買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屬于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可見,埋藏物的所有權主要有三類人,分別是發現者,埋藏地點所有權的擁有者,還有就是國家。埋藏物要看她的價值,一般埋藏物的價值都是比較大的,一般都是出土的文物,或者是一些古董之類的。行為至此,對于地下埋藏物屬于國家的問題相信大家已經了解的差不多了。
遺失物遺忘物埋藏物的區別
遺失物品管理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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