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如果撿到他人遺失的財物的,應該及時歸還,這也是在弘揚美德,反應自身素質的高低。如果不歸還,數額巨大的,可能還會構成犯罪的,還會追究法律責任的。但是,拾得遺失物所有權歸誰啊,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拾得遺失物所有權歸誰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必須無償歸還失主,而不能據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如保管費、喂養費等)失主應予償還。
遺失物指非基于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占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于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于物的占有,不為任何人占有的物。
二、拾得遺失物的處理規則
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物人發出懸賞廣告,愿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同時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4、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占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向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支付的費用。權利人支付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拾得遺失物必須無償歸還失主,而不能據為已有,這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是弘揚傳統道德的問題。如果不歸還的,可能構成侵占罪。但是對于每個丟失的人來說,是很著急的,希望很快能夠尋回丟失的東西。法律對拾得遺失物所有權是有明確規定的,拾得遺失物的人應該歸還物品或者交至派出所,為他人提供找回物品的機會,弘揚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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