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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物,通俗的說就是暫時不歸屬于任何人的物。根據我國現行法,對無主物的處置辦法時,先由相關單位進行公告,若在公告期限過后任務人認領,則該無主物歸國家所有。由于這涉及到特定人的利益,所以無主物公告有著嚴格的書寫原則,且必須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公告。
一、無主物的概念
無主物是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
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占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二、無主物品公告
2010年5月19日,本局執法人員在XX區二環北路檢查時,查獲非法運輸的松原木416根,計材積21.554立方米。
因上述案件的當事人無法確認,本案已中止調查,現上述物品須及時處理。請上述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三個月內,主動與紹興市林業局執法人員取得聯系,接受調查。逾期未取得聯系,也未接受調查的,上述物品將按無主財物處理。
聯系地址:XX市XX區XX路51號
聯系電話:XXX-XXXX0626
特此公告
XXXXXXX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二、無主物公告的時間時多長?
法律上規定對無主物品公告的時間是一年。
對于無主財產,法院會發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第一百七十六條》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后,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無主物公告的時間為一年,一年內無人認領的該無主物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在無主物的公告中需要明確指出該無主物具體包含哪些,且需要寫明該如何認領該無主物。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公告前需要對該物進行認定,即確定它是屬于無主物或不是無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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