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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針對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其設立可以說主要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實際中,當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就需要涉及到管轄的問題。那么根據法律的規定,代位權訴訟的管轄是如何確定的?接下來,就讓律霸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吧。
一、代位權訴訟
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依照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債務人,并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如何確定?
對于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合同法解釋》第14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債權人依照合
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代位權訴訟之管轄與協議管轄、協議仲裁之協調問題
(一)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不能就代位權訴訟進行協議管轄、協議仲裁。首先,依據《合同法解釋》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只能通過法院的途徑進行,也即只能通過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這就排除了債權人與次債務人簽訂仲裁協議的可能性。其次,應當認為,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亦無權就代位權訴訟簽訂管轄協議。
(二)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后,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就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簽訂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的,應認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不影響代位權訴訟的繼續進行。但是,該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對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糾紛部分,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已經簽訂有管轄協議,應當如何加以協調之問題。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權訴訟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與協議管轄的法院不一致時的情況,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則不存在需要加以協調的問題。
通過了解可知,對于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如果雙方有約定就按照協議管轄。如果雙方在協議中沒有約定,通常都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們法院管轄。另外根據多方面的實踐案例表明,其實后者對債權人是有利的,因為這樣可以更方便法院的執行,進行相應的訴訟活動。
代位繼承權的范圍是怎樣的,代位繼承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代位繼承的法律份額是多少,哪些人可以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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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覃濤律師,寧波高勝訴率、暢銷律師。浙江大學民商法學碩士研究生,全國律協會員,曾經任職法院,浙江中遠空運法律顧問。多年法律工作經驗,處理過眾多法律糾紛,為當事人挽回大量利益.覃律師法學素養深厚,精涉于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有著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在刑事辯護、民間借貸、經濟糾紛、婚姻繼承糾紛等方面尤其擅長,深得當事人好評。辦案過程中,覃律師堅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原則,堅持依法辦事,公正維權的執業理念,不放過任何一個案件細節.不遺漏任何一條法律規定.不放棄任何一項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深得當事人的認可和支持。覃律師提供各類法律咨詢,法律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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