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合伙企業法第85條規定: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個人合伙適用合伙企業法嗎
個人合伙不適用合伙企業法。在目前合伙形式中,只有合伙企業具有企業資格。他與個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業的成立需要有書面協議。這是合伙企業成立的基礎。其次,他需要進行工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合伙企業解散時要像法人一樣進行清算。在法律適用上合伙企業主要是使用《合伙企業法》用《民法通則》作為補充。
而個人合伙不必符合以上要求。只需合伙人之間有合伙和議并進行實物或勞務等出資即可。且主要是規定于《民法通則》之中。
三、合伙債務的負擔
合伙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協議未約定的,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業以外的財產平均分擔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然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合伙企業清算過程中就會涉及到財產分配問題。首先是支付清算費用;然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即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企業所欠稅款;合伙企業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企業財產在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約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給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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