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情形有哪些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二、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況有哪些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與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組成的合伙。雖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體程序與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種企業形式,但必須強調的是,在本質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有限合伙人有本法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合伙企業分為了普通和有限兩種,其中有限合伙人只會出現在有限合伙企業中,并且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的也只是有限責任,而其他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則還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一般情況下有限合伙人并不執行合伙事務,就算有實施上述幾種行為,對外也是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出資方式有哪些?
合伙協議的效力怎么認定?
中國的合伙企業清算程序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股權眾籌有什么作用
2021-02-28民事排除妨害怎么強制執行
2020-12-14怎么區分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
2021-03-20離婚雙方都簽字了是否立刻有效
2021-01-15二手房中介應該要考慮哪些因素
2021-01-20勞動合同期限怎么填
2021-01-02允許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
2021-03-16企業勞動合同免責協議書有效嗎
2021-01-26保安合同終止要留存多久
2020-12-28合同中止履行是否變更合同
2021-02-11非壽險責任準備金計提標準是怎樣的
2021-02-18航班延誤險的規定
2021-02-24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設立形式如何確定
2021-03-12人身保險合同的構成要件
2021-02-26法律對重復投保的賠付金額是怎樣規定的
2020-12-17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之間存在什么不同嗎
2020-11-19旅游意外險免責條款有哪些
2020-11-27車被冰雹砸傷可以理賠嗎
2021-01-08分紅率和儲蓄利率的區別是什么
2021-03-09在責任保險中第三人是否有權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給付
202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