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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做戲做全套,在有的經濟詐騙案件中,詐騙的一方還會實際提供擔保人。當然,有的擔保人是與詐騙的人進行了串通的,但有的卻是無辜的。像這樣,在詐騙案中擔保人是否有責任呢?請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詐騙案中擔保人是否有責任
在簽訂擔保合同時保證人收取了擔保費用,其后借款人實施了詐騙行為,人和款均去向不明,給出借人造成了嚴重損失。像這種情況,保證人應否承擔“代償”責任。我們認為,對于收取有償擔保費的保證人應承擔相應的“代償”責任。理由是:
1、有償擔保的責任應重于無償擔保的責任。保證合同對保證人來說是一種風險性較高的法律行為,即便是在無償擔保的情況下,保證人所保證的,不僅僅是保證債務人不逃避債務,更重要的是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承擔履行債務或者連帶責任。相比較而言,收取了擔保費的保證人,就要承擔比無償擔保人更大的風險責任。其不但在簽訂擔保前要認真審查被保證人的資信情況,還要在擔保期間監督其履行債務,不逃避債務。一旦發生詐騙風險,保證人首先要承擔責任,而不能以其“不知情”,“也是受害者”,“發生了詐騙犯罪,不以作為民事案件處理”為由,免除保證的責任。這樣才能體現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和公平原則。有利于從法律本質上體現擔保的作用。
2、有利于保證正常的借貸活動,維護經濟秩序。從我省審理這一類案件的情況來看,有二個共同特點值得注意:一個是由于有保證人擔保,金融機構基于對保證人的信賴,發放大量的貸款,但當借款人攜款外逃,下落不明,出借人追款無著,造成大量國有資金流失的嚴重后果;另一個是保證人大多數是公司、法人單位,為了獲取有償擔保費用,輕率出具擔保書,一旦出事,保證人往往以被保證人是詐騙犯罪,借款合同不成立,保證合同也不成立為由,拒負法律責任,鉆了法律的空子。這種現象有愈演愈烈之勢。如不針對這種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加以遏制,就不利于保障借貸活動的正常進行,不利于穩定金融秩序。
因此,我們認為,對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收取有償擔保費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是合理的,應予受理,并判令保證人承擔相應的“代償”責任。
二、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責任嗎
依據《擔保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當然不再承擔擔保合同所載明的擔保責任。
但有關過錯當事人要根據相應過錯承擔民事責任,此種責任,屬于《合同法》第58條所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這種締約果實責任的承擔,具體情形是: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如果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責任限額是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如果擔保人無過錯,則擔保人免責;如果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責任限額為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無論何種情形,無效擔保合同之擔保人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后,仍可向債務人相應追償。
此時還要先審查擔保人究竟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若本身擔保人就是不知情的話,從情理上出發是不需要承擔責任,不過畢竟有個擔保的身份在,也是需要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
擔保人無力償還怎么辦,如何承擔保證責任
反擔保人可以為第三人嗎
反擔保人能不能要求債務人再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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