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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貸款或者進行一些民事活動時,抵押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擔保方式,那么,不動產尤其是房產抵押有沒有期限?如果有的話,期限是多長?下面,律霸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不動產抵押期限的相關知識。
一、什么是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立的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動產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轉移對其的占有即可達到擔保之目的,因此在實踐中受到社會的普通歡迎。
二、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動產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不動產抵押權需登記后才生效。不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擔保法》實施之前有三種規定。一種規定自簽訂之日生效,一種規定為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還一種規定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擔保法》參照國際通行作法,規定以房地產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臺同"自登記之日生效:同時《擔保法》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其他附著物的抵押登記部門作了規定。但對登記期限登記費用等并未規定。實踐中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大都是半年或者一年,這樣,使得抵押人要不斷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和再次交納登記費用,影響了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積極性。
三、不動產抵押期限是多長時間?
所謂抵押期限是指根據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抵押權人能夠行使抵押權的有效期間,即抵押權有效存續期間。抵押期限對抵押權產生作用,突出表現在時效的有關規定是否適用于抵押權,此點在理論上歷來存在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肯定說,時效之適用客體為一切民事權利,抵押權當包含其中,而否定說則認為,時效僅對于請求權適用,物權請求權可以作為時效客體,但物權本身則不能適用時效的規定。
我國《擔保法》第52條明確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民法通則中規定有訴訟時效,該時效只適用于權利受到侵害時的請求權,因而抵押權不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但是,對于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時,從法理上講我們的法律應當借鑒上述國家的立法對抵押權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從這一考慮出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由此可見,該條款一方面肯定了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也對主債權在消滅時效過后抵押權的行使給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抵押權,人民法院才會予以支持。
綜上,我國沒有法律對抵押權時效及期限問題做出明確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但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訴訟時效結束后兩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法院應當支持,對抵押權行使的時間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以上就是律霸小編為大家提供的不動產抵押期限的相關知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秦皇島律師。
質押擔保和抵押擔保的區別有哪些
抵押擔保的生效時間是什么時候
可以約定抵押擔保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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