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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對于越來越多的人已經不再陌生,擔保法的出現為很多人提供了方便,我國擔保的形式只有三種,抵押、質押、留置,這三種擔保形式的存在給大多數的人們融資提供了手段,但是人們在設立擔保物權時卻又出現了很多的法律問題使得人們的債權債務受到影響,那么,今天,律霸對抵押質押區別做了一些分析,希望能幫助大家了解擔保形式。
一、定義不同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該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以之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特征不同
(一)抵押權特征
抵押權是從屬于債權的擔保物權,是就抵押物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不移轉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抵押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標的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二)質權特征
質權的設定必須移轉占有,以某些特定財產作質物時,還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2、質權的標的物主要為動產或權利,不包括不動產。 3、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三、標的物不同
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 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抵押權和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于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占有標的物為區別。留置權的動產是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四、成立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占有抵押物為條件;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抵押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注銷登記即意味著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不需要簽訂留置合同,在留置條件具備時,即可進行留置,不能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能與債權人的義務向抵觸,合同中沒有相反約定。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占有
以上內容就是關于抵押質押區別,抵押質押的的相關內容對于大家來講還是有必要來了解的,抵押質押在現實生活出現的頻率特別的高,比如抵押按揭買房,質押借款,了解抵押質押的區別對于我們保護自己的債權債務有很大的意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伊春律師!
質押擔保和抵押擔保的區別有哪些
抵押擔保的生效時間是什么時候
可以約定抵押擔保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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