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1、借貸進行非法活動。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如明知個人借款用于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給他人,其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對行為人還要處以收繳、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2、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三)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四)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實踐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從根本上損害了群眾利益,給經濟生活和社會安定造成了嚴重危害。按照國務院(1998)第247號令第18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這是因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本身是違法行為,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也是不合法的,參與者由此造成的損失,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3、非金融企業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該批復還規定: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無效的民事行為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果。
二、借貸合同部分無效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6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從此條規定可知,合同部分無效,其無效可以及于合同整體,也可以不及于合同其他部分。合同部分無效如果是決定性的,以致影響合同整體的,導致合同整體無效。這主要是一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合同。在民間借款合同中,部分無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息四倍的,高出的部分無效;
(2)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0條規定,約定借款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該約定無效;
(3)當事人約定的計收復利的,復利的計算結果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息四倍的,高出部分無效,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借款合同的部分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按照《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債權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如借款期滿后又經過3年,出借人不能證實期間曾經催收過的,法律不予保護。
在借貸的時候雙方之間簽訂一份比較完善的借貸合同,其實才是明智之舉,畢竟一份簡單的借條,因為很多地方考慮的不周全,往往在產生糾紛的時候,無法很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簽訂借貸合同,也要格外注意那種導致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出現。
出口信用證抵押外匯借貸合同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有什么司法解釋
借貸合同,買賣合同,實質區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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