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方在欠款產生之時要注意各方面的事項,并做好防范措施,來預防因債務人拖欠債務不還所發生的欠款糾紛。具體來說,債權人可采取的能預防欠款糾紛的措施有哪些呢?債權人在向債務人追討欠款的過程中,如果有發生欠款糾紛怎么解決呢?對于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
一、預防欠款糾紛的措施有哪些
作為債權方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重視審查方的主體資格;
二是審查債務方的經營范圍;
三是審查雙方所經營內容是否合法;
四是審查債務方的償債能力;
五是審查債務方是否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六是審查有無必要簽訂合同或協議,準備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條款是否齊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
七是審查有關條據是否規范,比如若債務方出具的是應收票據(債務方能出具應收票據的,則要盡量采用該方式,因為應收票據的風險遠遠小于欠條之類的條據),則要嚴格審查所開票據是否規范;
八是能采取擔保措施的,要盡可能要求債務方提供擔保,因為經擔保后的債權優于其他債權優先受償,這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方法,當然在設立擔保時要注意擔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發生欠款糾紛怎么解決
主要分兩大類,即正常途徑和特殊途徑。特殊途徑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判決。
正常途徑是債務人依據約定履行債務時所采用的方法。如企業到期足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還銀行貸款、支付供貨廠商的應付貨款;用合質合量的產品或勞務償付預收貨款等。
特殊途徑是由于債務企業暫時的償債能力或約定條件的變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債務時所采用的方法。依具體情況的不同,采用協商、調解、仲裁、判決的方式。
1、協商
它是因債務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經與債權人協商,由債權人做出讓步,同意延期償還并免除債務人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在我國法律中,比較鼓勵這一和解糾紛的方式。因為:有利于債權債務企業之間保持良好的業務關系;又可避免采取其他方式所花費的開支。但這一方法只有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同情或樂觀預期時才使用。
2、調解
因債務人的原因不能約期履行債務而又不能與債權人協商一致時,經由中間人調停,促成雙方當事人諒解,達成新的協議,使債務得到解決的一種方法。具體形式有: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
3、仲裁
雙方當事人將爭議交給共同信任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者或專業仲裁機構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履行的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盡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但作為法律的仲裁制度,還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力即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判決
雙方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當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其結果是:債務人或履行原有債務,或按規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欠債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它是一種強制手段即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的當事人如負有履行義務,就應自動履行,如不自動履行,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審判組織的移送,按執行程序強制執行。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現實生活中,在欠款產生之時,債權人可以采取很多措施來預防可能會發生的欠款糾紛,避免己方的債權遭受損害。而如果發生了欠款糾紛,債權人在必要時要及時收集證據并起訴債務人,通過司法程序來實現自己的債權。而在此過程中,如果您有任何問題,不妨向債權債務律師咨詢具體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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