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當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核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律師代理當事人對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的申訴不受時間限制,任何時候都有權提出申訴。申訴的條件和理由,沒有嚴格的法律規定,與再審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這是法院出現再審案件的渠道之一。刑事申訴狀,是指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和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處理的書面請求。申訴是法律同步予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親屬的一項的訟訟權利和和民主權利,其目的在于根據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申訴不是必經的訴訟程序,必須按審判監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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