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1、申請回避權;
2、辯護權;
3、舉證質證的權利;
4、最后陳述權;
5、請求抗訴權;
6、申訴權。
二、當事人承擔哪些訴訟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訴訟程序;
3、如實陳述;
4、如實舉證;
5、按時出庭和參加訴訟活動;
6、依法履行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
三、上訴期限為多少日?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日起計算。
四、上訴狀應包括哪些內容?
1、上訴法院的名稱;
2、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法院名稱,裁判文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
3、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4、提出上訴的時間;
5、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五、如何遞交上訴狀?
上訴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本院提出,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六、哪些人可以提出上訴?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有權在法定期限內以書狀或者口頭形式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辨護人和近親屬在法定期限內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判決或者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
七、上訴后能否要求撤回?
在上訴期限內,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準許。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第二審法院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裁定準予撤回上訴。
八、如何審理二審刑事案件?
1、第二審法院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2、對上訴案件,一般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第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證據充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3、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將傳票和通知書分別送達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以及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翻譯人員。
4、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5、開庭審理的案件在合議庭主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程序進行。通常須經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宣判等階段。
6、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按照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7、第二審法院發現第一審法院的審理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九、二審法院是否會加重被告人刑罰?
第二審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十、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如何規定?
第二審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下列情況的,經高級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一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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