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2.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庭。
3.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10日以前通知同級檢察院查閱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期限,不計入第二審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通知同級檢察院派員出庭。對接到開庭通知后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抗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按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并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4.在第二審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辯護外,還可以繼續委托第一審辯護人或者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院只就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如果被告人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辯護人出庭辯護。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符合指定辯護情形的,法院依法應當或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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