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時候欠條都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出具的,但也不能避免出現那種受脅迫而書寫的欠條。對于這種脅迫欠條,其存在法律效力嗎?現在,我們將在下面的文章就該問題做詳細的闡述,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我國《合同法》中規定的一類重要合同,為了保障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賦予他們變更或撤銷合同的權利。請注意以下問題,并保存好相關證據:
1、依我國法律規定,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只有應當事人的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予以變更或撤銷,并且當事人要求變更的,法院或仲裁不能撤銷。
2、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中,僅受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的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均可行使撤銷權。
3、行使撤銷權要采取適當的方式。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應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直接向對方當事人表示要撤銷合同,并不發生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力。
4、法律對撤銷權的行使規定了法定期間,即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超過此期限未行使,撤銷權消滅,可撤銷合同便絕對有效
因為欠條屬于一種比較簡易的借款合同,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是使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是欠條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出具的,那么此份欠條屬于可以可撤銷的欠條,但必須通過訴訟方式行使撤銷權。要是還有小編沒有介紹到的內容的話,請您來電咨詢律霸的專業律師。我們會幫助您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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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 堅 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嘉興職業技術學院聘用講師,執業于浙江合德律師事務所。早年畢業于云南大學,以優異的專業成績獲得法學、金融學雙學位,王堅律師經過全面系統法律理論和律師職業培訓,理論功底扎實。實踐中,具備全面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熟悉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執業五年以來,先后辦理四百多件各類民商事、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踐辦案經驗。擅長領域:保險、銀行、證券、物流、建筑工程、商品房糾紛,以及刑事辯護、交通事故等人身損害糾紛、各類經濟合同糾紛,曾辦理過多項涉及公司的非訴案件,擔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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