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是否可以適用刑訴中的回避規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是適用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規定,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或者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檢察人員要自行提出回避。
第二十四條?檢察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或者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沒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決定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刑訴中回避人員有以下三類
1、自行回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訴訟過程中遇到法定回避情形時,主動要求退出刑事訴訟活動。這一規定利用公安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自律意識,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員自覺退出訴訟活動。
2.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們所在的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回避。申請回避權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注意:申請回避權只賦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擅自擴大到其他親屬。
3.指令回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遇到法定的回避情形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組織或行政負責人有權作出決定,令其退出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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