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級檢察院可以移送上級檢察院立案偵查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第十六條?上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直接立案偵查或者組織、指揮、參與偵查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的方式
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建議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派員出庭,對訴訟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抗訴應當符合兩個原則:
第一,同級抗訴原則。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與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級別相同。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人民檢察院也應當通過下級人民檢察院進行抗訴。
第二,抗訴必須受理原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必須受理并要開庭審判。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是行使國家檢察權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接受抗訴行為的約束力。人民檢察院可以參加行政案件的審判和執行,發現違法情況的,可以提出糾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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