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是指債務人(即被告)向法庭提出債權人(即原告)主張債權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沒有在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從而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債權人的債權保護在法律上有一個具體的期限規定(即訴訟時效),如果債權人沒有在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而且又沒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情形的,如果超過訴訟時效后再向法院起訴的,如果被告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則原告的主張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保證人為從債務人而非主債務人,最終的債務主體應為主債務人而非保證人,因此,法律規定,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該抗辯權不因主債務入的放棄而當然放棄,否則,可能發生主債務人惡意放棄抗辯權導致保證人責任加重問題的發生。因此,在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主債務人不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情形下,保證人仍然可以行使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當然,在有證據證明其放棄了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情形下,其雖然可以行使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但其抗辯理由不會得到支持。
二、債權債務抗辯權的種類如何區分
抗辯權根據作用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性的抗辯權和延期性的抗辯權。所謂永久性的抗辯權是指權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舉個例子:訴訟時效屆滿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時,債務人可提出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這種抗辯權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因此叫做永久性的抗辯權。延期性抗辯權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時間一定條件下可以提出抗辯,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辯。
延期性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還有先訴抗辯權等。先訴抗辯權是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的一項權利,跟前三種抗辯權的性質還不太一樣。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這三種抗辯權都屬于一時性(延期性)的抗辯權,又名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它們只是在雙務合同中適用。
三、個人債務糾紛如何起訴
1、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于是否“借貸關系明確”。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系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訴訟”。
3、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此外,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對于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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