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嗎
連帶責任保證人有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1、先履行抗辯權的要件
先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至于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
2、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應區分:
(1)在先履行一方未構成違約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2)在先履行一方已構成違約并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明示;
(3)在先履行一方構成不能履行、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3、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應把握:(1)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產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2)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先履行抗辯權消失,后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3)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后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
【難點辨析】
第一,不安抗辯權中,先履行義務方的義務和權利問題。作為先履行義務方的不安抗辯權人,其享有的權利為:
(1)中止履行的權利,但對方提供擔保的,該中止履行的權利消滅;
(2)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的權利;
(3)給對方寬限期的權利;
(4)如果對方不提供擔保,或者在寬限期內未改善不安之情形,則享有解除權。其義務為:(1)證明的義務。如果先履行義務方不能證明對方存在不安之情由,其拒絕履行則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2)通知義務,如果先履行義務方不通知對方,并因此造成對方損失的擴大,就該擴大的損失部分,先履行義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抗辯權與合同解除權、違約責任請求權的適用問題。特別在先履行抗辯權中,先履行義務方沒有履行自己的給付義務,或者履行自己的義務不符合要求,后履行義務方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如果先履行義務方的行為構成違約,則后履行義務方享有違約責任請求權。如果先履行義務方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則后履行義務方又享有合同解除權。該三種權利應如何行使,權利人是只能選擇適用,還是可以合并適用,則要從三種權利的性質和功能予以分析。先履行抗辯權屬于抗辯權,其功能在于避免先履行義務人進一步擴大損失;違約責任請求權屬于請求權,其功能在于彌補先履行義務人已經造成的損失;合同解除權屬于形成權,其功能在于終結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三者性質不同,功能不同,不能相互代替,故不存在只能選擇適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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