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遲延是代位權條件嗎
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當債務人沒有遲延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對于是否以履行遲延作為代位權成就的必要條件,我國《合同法》沒有明文規定。現行《合同法》第73條僅規定了“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的債權。”筆者認為,如何在法律上界定對于債權人代位權,其最直接的依據就是債務人遲延履行。而以履行遲延作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利于協調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關系。不然的話,在債務人遲延履行之前,就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則沒有人敢于負債?!耙虼?,法律應當保證在債務關系雙方約定的履行期完成之前,債務人擁有活動自由,可以從容地行使權利,或籌措其他方法,以備屆時清償債權,此時債權人不得隨意干涉債務人的活動,而履行期屆至,經催告債務人仍不為履行,又怠于行使其權利,且無資力清償其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此時始應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賦予債權人代位權,以保全其債權。”
如何認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的必要條件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那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如何認定?有人認為,其表現是:期限到來時根本不主張權利或延遲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已經向第三人提出了請求,或者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則不能認為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這一界定,比較好地表述了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表現,但仍不夠完善。認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應當同時具有三個要件:應行使、能行使、不行使。其中應行使,是指債務人若不行使,則其對次債務人的權利可能會消滅或喪失。所謂能行使,是指客觀上債務人有能力行使權利。當然,“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此時其權利應由破產管理人行使,債務人此時是不能行使其相對第三人的債權。”所謂不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消極地不行使權利。當同時符合這三個條件時,可以認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此外,“如果債務人已經行使了權利,即使不盡如意,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履行遲延以及代位權的一些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履行遲延是以一定的時間來確定的,通常是以債的履行期屆至時債務人有無履行債務來判斷的。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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