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其行使要件是什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債權人代位權是中又一種新確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權利,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危害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代位權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備以下五個法律要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并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下都有權行使代位權,但是如果其中一個債權人已經就某項債權行使了代位權,并且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被行使完畢,則其他債權人就不能就該項權利再對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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