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夫妻共同債務最新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二、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可以全部讓一方承擔么
如果夫妻協商可以由一人承擔責任的,那么是可以由一方承擔,如果無法協商成功,夫妻共同債務就由雙方共同承擔。
如果是雙方的個人債務,而非共同債務,那么另一方可以不必承擔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我國在2018年的時候有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其中,明確了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在外有欠債,另一方不知情或者事由也沒有進行追認的話,這樣的債務即使產生與婚內,也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但是在婚內,一方雖然以個人名義欠債,但欠債的原因是因為家庭日常生活開銷,并且欠債的數額在合理范圍內的,就算另一方沒有同意或者沒有進行追認,這也是夫妻共同債務。
老公欠錢老婆要還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替人做債務擔保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丈夫個人為人擔保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項目解散員工該怎么安置
2020-11-11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用途是誰來確定的
2020-11-10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程序是怎樣的
2020-12-30同居關系是否可以主張死亡賠償金
2021-02-15房產繼承協議書如何寫
2020-12-15紅字發票信息表怎么填
2021-01-25老人贍養協議書怎么寫
2020-11-19集資房屬什么性質的房
2021-02-23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崗降薪勞動者如何應對?
2021-02-28什么是以房養老
2021-01-24保險法的修改與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改造
2021-01-20保險合同寫法定受益人可以嗎
2021-03-24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應當繳納哪些稅
2021-01-08對方全責無保險理賠怎么處理
2020-11-09車輛未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保險公司能不賠嗎
2020-12-19保險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2021-03-13論保險表見代理
2020-12-22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的三換模式是指什么
2020-12-31經營土地承包權的性質是如何的
2021-01-10怎么才能承包林地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