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逃避債權而離婚是否允許?
為了逃避債權而離婚是允許,因為我們國家的婚姻法對于離婚的判斷條件的話,具體指的就是應當是雙方當事人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了,發出申報債務公告
為了防止當事人隱瞞債務不報或只報部分債務給債權人帶來損失,辦案人員可在審理期間發出申報債權公告作為查明離婚雙方債務的一種手段,通知離婚雙方的債權人及時前來申報債權。
二、查明離婚目的,實行債務擔保制度
夫妻雙方的債務分擔應征詢債權人意見
夫妻離婚時的債務分擔應征詢債權人的意見。
法院判決一方負清償責任的同時應判決另一方負連帶責任
建立夫妻財產登記制度
追加債權人為第三人
對于那些債權數額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債務分擔糾紛的債權人,法院可將他們追加為第三人。
對離婚后才發現的共同債務,債權人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時,法院應把離婚雙方列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此外,我國民法通則第87條中規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承擔的份額。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在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的人員對于感情已經破裂,他有一個不同的理解,可能有一些人員他們確實覺得自己性格不合就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這完全也是可以的,但是是否同意的話,由法官來進行一個判決,尤其是在為了逃避債權而進行一定的離婚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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