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夫妻債務如何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離婚時,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然后才能分割剩余的財產。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或者雙方約定財產各自歸其所有的,則由雙方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至于夫妻內部按什么比例承擔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雙方經濟狀況作出判決。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對外債務,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應當共同償還。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的個人債務,如沒有另一方在婚后向債權人做出承諾,即不會在原債務人的配偶,與債權人之間產生意定之債。債權人也無法律上的根據和理由,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
二、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債務不完全等同于共同債務或者個人債務,而應該是二者之和。所以說,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其實都是包括在夫妻債務離婚的。在夫妻決定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尤其需要對共同債務做出處理。先是由當事人協商約定如何承擔,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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