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效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這就說明,被害人只要在刑事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應當認為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就沒有超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時效,而不必受單純民事訴訟時效的限制。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
根據(jù)有關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
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就應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如果刑事訴訟程序尚未啟動,或者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
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根據(jù)中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均限定為物質方面的損失。但法律在不同場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訴訟法第77第1款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guī)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刑法第36條第1款規(guī)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jù)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用的是“經濟損失”。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以理解為在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問題上,物質損失、財產損失、經濟損失三詞同義,邏輯上屬于同一概念。盡管在其他場合,三者的內涵并不完全相同。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應否包括精神賠償問題,許多國家都經歷了一個由不承認到承認的發(fā)展過程。隨著人們對精神損害認識觀念的變化,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精神損害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中國法學界對于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應包括精神賠償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張,按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理由主要是,1979年頒布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時,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睦碚撆c實踐都沒有擴大到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定為物質損害是有道理的。1982年民法通則通過后,中國請求民事侵權賠償的范圍已擴大到侵害人身權。侵害人身權包括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由于附帶民事訴訟在性質上屬于民事訴訟,在程序上應當受民事實體法的調整,因此,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應同樣適用。
應該承認,這種觀點是有道理的,也代表了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一般發(fā)展趨勢。但中國在1996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時,考慮到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沒有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作出修改。因此,在現(xiàn)階段,根據(jù)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和有關司法解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仍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發(fā)布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1條第1款明確規(guī)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2款進一步規(guī)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發(fā)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明確規(guī)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
對這一條件的理解要注意兩點:
(1)這里的犯罪行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構成犯罪的行為。只要行為人被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訴,因其行為遭受損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使被告人的行為最終沒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為實體意義上的犯罪行為,也不影響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進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0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2)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換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2條規(guī)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據(jù)此,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既包括犯罪行為已經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時破壞的門窗、車輛、物品,被害人的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等,這種損失又稱積極損失;此外還包括被害人將來必然遭受的物質利益的損失,例如,因傷殘減少的勞動收入、今后繼續(xù)醫(yī)療的費用、被毀壞的豐收在望的莊稼等,這種損失又稱消極損失。但是,被害人應當獲得賠償?shù)膿p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過努力才能爭得的物質利益,比如超產獎、發(fā)明獎、加班費等。至于在犯罪過程中因被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失,則不應由被告人承擔。此外,因民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糾紛而引起的刑事犯罪,不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解決,也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債權債務問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被害人受到的物質損失必須是因被告人對其人身權利進行侵害的過程中產生的實際損失。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五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常見的如詐騙罪,又如搶劫過程中的被搶財物。這是因為無論是詐騙罪中被騙的財物價值,還是搶劫罪中被搶的財物價值,均已經過價值鑒定,在刑事審判過程中都是明確、可知的,無需經過審理程序即可判定。而因人身權利遭受到的損失,例如故意傷害造成的人身損害、搶劫罪過程中造成的人身損害或財物損失(這里指由于暴力行為造成的損失,例如衣服扯破等等),則需要經過審理才能判定賠償數(shù)額。前述無需經過審理的物質損失,合議庭在判決時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該份判決生效后可以作為執(zhí)行依據(jù),無需被害人走其他訴訟途徑,可以說是節(jié)省了訴訟資源。
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wǎng)的律師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在公司工作七年無五險一金怎么辦
2020-11-14人身權屬于侵權責任范圍嗎
2020-12-07財產保全可凍結配偶的嗎
2021-02-09交通事故工傷的待遇
2021-02-24懷孕工傷事故怎么賠償
2020-12-19兒童游泳館溺水責任在誰
2021-01-17故意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責任嗎
2020-12-15什么是商品房,商品房的價格由什么構成
2021-03-04員工的試用期工資是多少
2020-11-10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xù)怎么做
2021-03-02公司沒有陪產假違法嗎
2021-01-19勞動糾紛調解以后能否再起訴
2021-01-06哪些屬于保險公司賠償?shù)姆秶?/p> 2020-11-20
投保人對免責條款享有哪些權利
2021-01-20在人身保險中應該規(guī)定哪些內容
2021-01-28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主要義務
2021-03-09人身保險重復保險的分攤方式是什么
2021-01-26鞍山3級地震,地震是否屬于財產險理賠范疇
2020-12-26保險代理人的職業(yè)資格證書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2020-11-23保險代理人有哪些分類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