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期間有什么規(guī)定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適用范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內容組成。
回避的期間,指偵查、檢察、審判人員及其他適用回避的人員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以及有權指令回避的組織和人員指令回避的時間期限。
回避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開始后的任何訴訟階段提出申請和審核決定。屬于回避范圍的人員,應當在接受案件并了解具有法定應當回避的情形后立即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他們了解有關人員具備應當回避的情形后即可以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有權決定回避的人員或者組織自了解本機關的辦案人員有應當回避的情形后或者自接到辦案人員的自行申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時,應當及時地加以審核,盡快作出決定,以利于案件迅速地開始進入正常的程序,提高訴訟效率。
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相應地,在案件的偵查、起訴階段和死刑復核程序中,也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請回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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