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申請回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p>
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某一案件的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有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處理時,退出該案的審理。
二、申請回避的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當事人只要在限定時間內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即應暫時停止審理或參與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論,有的案件正需要采取緊急措施,若因當事人申請回避而停止執行職務,勢必給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仍應及時采取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須暫停。比如有的財產案件,當事人要轉移爭議的標的物,急需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即使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審判人員仍應履行職責,迅速果斷地采取措施。
申請回避是當事人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切實保障當事人行使這一權利。法律規定回避制度,是法律的嚴肅性和法制的民主精神的體現,它可以避免案件承辦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偏袒親友,減少徇情枉法現象,保證案件得以公正處理,從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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