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債權人的代位權
代位權制度是由法國《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確立的。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合同法》73條中的規定其實就是對代位權的定義做了解釋,是指在債務人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
代位權的特點
A.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B.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C.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D.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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