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夫妻共同債務清償范圍外的債務能用共同財產清償嗎?
在夫妻共同債務清償范圍外的債務能用共同財產清償。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
⑴必須存在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離婚之日或一方死亡止。
⑵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夫妻雙方為維護共同生活的需要引起的債務;一類是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共同生產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
⑶夫妻共同債務是一種連帶債務,夫妻關系是一種共同共有關系,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這種共同共有的性質,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為連帶債務。
⑷)夫妻共同債務責任是一種對外責任,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責任是相對于夫妻雙方之外的債權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種外部責任,夫妻一方在清償了全部債務而使另一方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后,在夫妻之間產生了新的按份之債,履行了全部債務的夫妻一方,在離婚時有權就超過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另一方請求償還。
那些需要辦理離婚手續的主體,首先需要處理的是共同債務、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此時會有一方提出希望用共同財產償還自己的個人債務,此時另一方可以同意對方的提議,對于沒有同意的情形,那么個人債務由就需要由債務人自己承擔。
新婚姻法中對夫妻債務是怎么規定的
夫妻債務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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