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刑法》相關判決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此時需要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屬于醉酒駕駛。
因此,只要是機動車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并且開車上路的,那么就能夠依法判刑。
酒駕和醉駕處罰標準
酒精含量20mg——40mg/100ml或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駛入城市中心區域,暫扣1-2個月駕駛證,罰款300元;
酒精含量60mg——80mg/100ml或一年內因飲酒駕車第二次被處罰的,暫扣3個月駕駛證,罰款300元;
酒精含量80mg——1000mg/100ml或醉駕機動車駛入城市中心區域的,15日一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一下駕駛證,并處1500元罰款;
酒精含量大于100mg/100ml或醉駕機動車駛入城市中心區域的,拘留15日,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500元罰款;
對于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罰標準又不同:飲酒后駕駛暫扣3個月駕駛證,處500元罰款;醉駕拘留15日,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2000元罰款。
此外,一年內有醉駕行為,被處罰2次以上的,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機動車教練員酒后隨車從事教學活動的,按照機動車駕駛人酒駕的規定處罰。
對于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無上述10種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可免予刑事處罰。同時,對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無上述10種從重情節,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搶救危急病人等)極少數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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