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晨報全媒體平臺消息(首席記者邢占國)7月30日18時左右,內蒙古農業(yè)大學西區(qū)南門附近的草叢里,發(fā)現(xiàn)一個骷髏頭,目前警方已介入調查。
18時30分左右,警方技術人員來到現(xiàn)場,在附近拍照后,將骷髏頭帶走做進一步化驗。
據現(xiàn)場施工人員介紹,幾天前,他們在此處挖出了骷髏頭,當時就掩埋了。7月30日下午,骷髏頭又出現(xiàn)在草叢中,兩名小朋友在此處踢骷髏頭玩,路人看到后報警。
據施工人員介紹,當時在附近只挖出了骷髏頭,并未發(fā)現(xiàn)身體其他部位的骨架,也未發(fā)現(xiàn)棺材板之類的物品。附近的老居民稱,發(fā)現(xiàn)的位置以前可能是墳場。
刑事案件糾紛法律咨詢: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1、刑偵部門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縣屬于自己管轄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批準后予以立案;
2、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批準后,不予立案;
3、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于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后,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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