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6日下午,市區蕭先生夫婦從鹿城法院法官手中拿到了一份“特殊”的民事裁定書。憑這張裁定書,他們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法院拍賣掉市區陳某夫婦抵押給他們的那套房子。這是鹿城法院自今年1月1日新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實施后,在全國范圍內作出的首份實現擔保物權民事裁定書,大大縮短了原本冗長的訴訟時間。
2011年6月23日,市區陳某夫婦為解決資金周轉困難,向蕭先生夫婦借款500萬元,期限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去年6月22日止,月利息1.5%。他們將其坐落于市區隔岸路某小區房產抵押給蕭先生夫婦,雙方依法到鹿城區房管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事后,陳某夫婦不僅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利息,還“玩起”了失蹤。蕭先生夫婦無奈之下,于2011年9月將陳某夫婦告到鹿城法院,要求對方償還本金及利息。
因為陳某夫婦下落不明,法院一審遇上送達難題,直到去年5月30日,這份判決書一審才生效。拿到等待近一年的生效判決,蕭先生原以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陳某夫婦原先抵押給他們的那套房產就可以把本息收回來了。
豈料他們原先只提起了借款合同糾紛,要求對方償還本息,并沒有請求法院確認抵押權,提起拍賣、變賣方式對房產變賣后的價款在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也就是說,蕭先生夫妻還無法實現對陳某夫婦提供的房產抵押權。他們還得向法院提起確認抵押物權的民事訴訟。按照之前的程序,他們還要再等上一年。
無奈之下,去年10月份,蕭先生夫婦又向法院請求實現抵押權。沒想到,新一年才過了6天,鹿城法院就作出終審裁定:準予對陳某夫婦抵押的房產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依法變價,申請人蕭先生夫婦對變價后所得價款在500萬元的范圍內優先受償。
據了解,以往實現擔保物權,需要適用普通的訴訟程序,一審程序,往往需要3個月,遇到需要公告的,訴訟周期將長達6個月至1年不等,并按照訴訟標的額繳納訴訟費,且為二審終審,當事人抱怨不堪訴累。但《新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當事人為了實現擔保物權,向法院提出申請之后,法院經過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法律規定,今后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將會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30日內審結。如果擔保事實清楚,法院經過審查之后,幾天內就能審結案件。這套流程無需支付任何申請費用,且為一審終審。
鹿城法院法官舉例說,以銀行作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為例,訴訟標的往往高達幾千萬元,以前需要繳納的訴訟費動輒十幾萬元,而今后則無需支付任何申請費用。像蕭先生夫婦的500萬元標的額的案子,若是今年直接來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話,就能省下4萬元的訴訟費。
擔保物權對債權人的保護還是很好的。如果您的問題比較復雜,我們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前來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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